全国托育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围绕全国托育产业人才需求,促进行业端、院校端、科研端的协同发展,系统构建婴幼儿托育人才培养体系,由北京金科职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为共同发起,组建“全国托育产教融合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的活动,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共同体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全国托育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全国托育产教融合共同体是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全国卫生健康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托育服务与管理专指委指导下,由北京金科职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全国相关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团等,在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上组建的非营利性、非独立法人组织。共同体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共谋发展”导向,以高质量婴幼儿托育人才培养为核心,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各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跨行业、多元化的职教共同体。

第三条  共同体的宗旨:以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培养托育产业所需的技能技术人才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加强“政、校、行、企、研”的合作,实现共同体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根本上促进校企深度融合,为全国托育产业培养高素质托育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共同体的原则:平等,互利,诚信,合作。

第五条  共同体组织模式: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成员之间对师资队伍、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科研成果、信息等资源实行共享。

第二章  目标与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共同体的目标是:以行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发挥共同体成员各方优势,促进专业建设、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工作。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打造全国产教融合发展共同体品牌。

第七条  共同体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应用人才共育。通过开展订单培养、实施职前职后师资衔接教育模式,对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学历教育或技能培训。开展校校间、园校间、政校间人才共同培养工作,拓展人才培养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园校人才共享。一是建立师资培训基地,组织开展行业内高端人才的进修考察,加快高校和托育机构、幼儿园骨干教师培养;二是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库,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建立双向兼职流动工作站,实行校园人员双向兼职,深度融合,加快高校婴幼儿托育专业“双师双能”教师团队建设,提升托育机构、幼儿园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四是根据用工需求,有序安排成员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充分解决各校学生的实习就业问题,真正实现多方共赢。

(三)信息资源共用。一是建立信息资源库和共同体信息资源网站,加强社会调研和信息收集,为政府、托育机构、幼儿园提供咨询决策;二是定期举办全国托育产教融合共同体高层论坛,开展婴幼儿托育产业的战略趋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三是开展产业(行业)社会组织团体的国(境)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与国(境)内外职教机构合作意向达成;四是推广共同体内外婴幼儿托育产业发展与专业人才培养经验,深化职教共同体内涵建设。

(四)专业特色共建。实现共同体成员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共享,学校与企业、园所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校企产学研结合新模式。推动职业院校实施婴幼儿托育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全国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五)科研项目共创。推动产业指导共建,发挥共同体成员优势,推动共同体成员课程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及行业标准制定。

(六)社会服务共推。协同组建社会服务团队,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教育服务、技能培训、对口帮扶、技能鉴定等活动。

第三章  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国托育产教融合共同体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共同体章程,恪守共同体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实力的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及社团等,申请并经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

第十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共同体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机构。理事大会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是共同体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共同体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共同体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共同体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三年以上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

5.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秘书等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并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副理事长人选在共同体成员单位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后,须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秘书处秘书人选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十六条  共同体一般每年召开—次理事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5.审议和决定共同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2.向理事大会提交全国托育职教共同体发展的有关议案;

3.制定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方案;

4.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 讨论和决定共同体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共同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制定和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3.负责向理事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4.主持共同体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共同体设双秘书处,分别设在两牵头单位。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共同体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3.收集、发布婴幼儿托育产业人才供求信息及专业人才培养信息;

4.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有关档案管理等工作;

5.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共同体发展需要,共同体设职教本科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高职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中职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委员会、师资能力建设工作委员会、实训体系标准建设及评估工作委员会等,由理事会指定或共同体单位申请、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共同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共同体的各项活动,对共同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4.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共同体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并参加理事会议及共同体组织的各种活动;

2.执行共同体理事会决议;

3.向共同体提供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共同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4.共同体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共同体信誉,维护共同体的合法权益;

5.为共同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共同体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共同体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3.接受共同体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及时向共同体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2.应共同体成员要求,提供专业建设、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在有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3.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4.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2.在企业业务允许的情况下,为成员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权利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和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共同体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六条  成员退出机制:

(一)退出方式

委员退出方式分别为:辞去成员、撤销成员资格。

(二)退出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成员: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成员的;

(2)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成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成员职责的;

(4)其他应辞去成员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成员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共同体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2)届内因故请假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3)未经共同体允许,以共同体名义举办活动,发表言论的;

(4)个人言行举止严重危害共同体声誉的;

(5)其他应撤销成员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社会捐赠以及共同体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不收会费。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共同体资产,共同体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共同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共同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婴幼儿服务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共同体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